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 1%调整为 0.5%。
注 3:根据鲁财税〔2019〕5 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
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市原
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 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5%
山东力诺玻璃制品营销有限公司 5%、2.5%
2018 年 4 月之前:16.5%;
力诺特种玻璃(香港)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之后:应评税利润中不超过 200
万港币部分:8.25%,超过 200 万港币部分:16.5%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本公司 2016 年取得编号为 GR20163700056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 2016 年 12
月 15 日,证书有效期三年。2019 年 11 月 28 日,根据国科火字[2020]36 号《关于山东省 201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获通过,获得编号GR20193700125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报告期内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9〕13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山东力诺玻璃制品营销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2018-2020 年度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5%,2021 年 1-6 月为 2.5%。
六、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以下金额单位若未特别注明者均为人民币元)
注释1.货币资金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7,349.43 13,155.43 11,130.15 7,630.98
银行存款 39,047,063.65 42,900,318.67 40,197,355.56 46,479,711.26
其他货币资金 15,722,396.02 14,175,464.24 17,295,295.43 6,362,762.72
合计 54,776,809.10 57,088,938.34 57,503,781.14 52,850,10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