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5 证券简称:鸥玛软件 公告编号:2021-005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052,744.55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4号)同意注册,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3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571.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60.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15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36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6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71号),截至2021年12月6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3,052,744.55元(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3,052,744.55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发行费用(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 拟置换金额
用(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25,795,290.57 943,396.23 943,396.23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 5,047,169.81 1,415,094.36 1,415,094.36
律师服务费 2,264,150.94 566,037.72 566,037.7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3,867,924.51
息披露等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32,933.22 128,216.24 128,216.24
合计 37,107,469.05 3,052,744.55 3,052,744.55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核意见
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52,744.55元。
2、监事会审核意见
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52,744.55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公司
发展的需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52,744.55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71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3,052,744.55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71号);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