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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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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的情况。徐伟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齐春青女士、徐伟先生、陈昌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齐春青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徐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智                            谭香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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