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智 谭香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