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0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薛
荣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薛荣刚
先生的配偶邵娜女士分别于 2021 年11 月11 日及 2021 年 11 月 15日买卖公司股
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邵娜女士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具
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股) (元/股) (元)
2021 年 11 月 11 日 买入 400 21.210 8,484.00
2021 年 11 月 15 日 卖出 400 29.600 11,840.00
上述交易产生收益为 3,356 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价格*卖出股份-买入成
交价格*买入股份=29.600 元/股*400 股-21.210 元/股*400 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邵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薛荣刚先生及配偶邵娜女士
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邵娜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356 元上交公司。
2、本次交易系邵娜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薛荣刚先生对该交易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薛荣刚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薛荣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违规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薛荣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公司回收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