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满足公司建设项目及流动资金的需求,且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不会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监管要求》、《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7,000 万元、5,000 万元及
11,230 万元分别用于 36 万吨/年高性能聚醚多元醇扩建项目、厂区自动化及生产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广泛征求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韩志刚、齐春青、张萍、单既锦、陈智、谭香6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陈智、谭香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通过审查上述 6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该 6 名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公司章程》第 95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时,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 6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智、谭香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