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修订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39
第二节 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合肥瑞纳表计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合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674200463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8,420,000 股,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 03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66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科学、合理地配置企业资源,真正地使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能控制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热量表、智能水表、智能控制阀门、智能温控产品、通讯产品、智能换热机组、智能水力平衡装置及调控系统、智能水处理系统、流量计、流量标准装置、物联网智能硬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与安装;智慧热网平台、智慧水务平台的应用系统、应用软件技术开发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项目设计、改造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相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5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股份数额 股份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比例
1 于大永 净资产折 4,450 84.76% 2017 年 9 月 22
股 日
2 王兆杰 净资产折 330 6.29% 2017 年 9 月 22
股 日
3 董君永 净资产折 220 4.19% 2017 年 9 月 22
股 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 净资产折 2017 年 9 月 22
4 瀚远投资管理合伙企 股 250 4.76% 日
业(有限合伙)
合计 - 5,25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66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红股系指将公司股利以股份的方式派发给股东);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