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财务总监谭艳春、副总经理胡建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672%)的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668%)。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281%)的财务总监谭艳春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820%)。
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875%)的副总经理胡建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469%)。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先生、财务总监谭艳春女士、副总经理胡建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任职情况
(%)
1 朱友良 285,000 0.2672 董事兼董事
会秘书
2 谭艳春 350,000 0.3281 财务总监
3 胡建新 200,000 0.1875 副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股东 减持 股份 计划减持 占公司总 减 持 价
减持期间与方式
名称 原因 来源 股份数量 股本比例 格区间
根 据 市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人 公司首次 不超过 场 价 格
朱友 不 超 过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资金 公开发行 71,250 确 定 ,
良 0.0668%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需求 前股份 股 不 低 于
持
发行价
根 据 市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人 公司首次 场 价 格
谭艳 不 超 过 不 超 过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资金 公开发行 确 定 ,
春 87,500 股 0.0820%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需求 前股份 不 低 于
持
发行价
根 据 市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人 公司首次 场 价 格
胡建 不 超 过 不 超 过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资金 公开发行 确 定 ,
新 50,000 股 0.0469%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需求 前股份 不 低 于
持
发行价
注: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计划减持股东承诺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副总经理胡建新及财务总监谭艳春承诺:
“1、自恒光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恒光股份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恒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恒光股份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恒光股份股份。
4、本人所持恒光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5、本人承诺及时向恒光股份申报所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恒光股份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财务总监谭艳春、副总经理胡建新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在实施时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股东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