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409,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0,808,306.6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05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年11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10.5万吨精细化
43050172893600000334 200,030,370.00 工新材料生产基
公司洪江区
地建设项目
支行
湖南恒光科 兴业银行股 10.5万吨精细化
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368380100100088747 110,000,000.00 工新材料生产基
公司 衡阳分行 地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8111601012900558888 6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长沙银杉路
支行
招商银行股 5.5万吨精细化
湖南恒光化
份有限公司 731903597010811 130,000,000.00 工新材料生产线
工有限公司
衡阳分行 建设项目
湖南恒光科 交通银行股
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10.5万吨精细化
595220888013000097147 60,000,000.00 工新材料生产基
公司募集资 怀化分行营
地建设项目
金专户 业部
备注:(1)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权限,洪江区支行不能直
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转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签署;
(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签署主体
甲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杉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以定期方式存放的资金,到期后甲方将于 5 个工作日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哲元、杨涛(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
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 3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涉及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签署主体
甲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5.5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哲元、杨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对账单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057号)。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