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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16 深市 益客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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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客食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益客食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16        证券简称:益客食品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北侧(益客总部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田立余先生因外地出差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副董事长陈洪永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7、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的总股本为448,979,59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为 3,182,003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53,174,787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34,249,473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7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925,31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0,696,011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70,697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925,31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5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157,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2%;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议案中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股东江苏益客农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宿迁丰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田立余先生控股的企业,分别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4,772,806 股、7,987,360 股、9,718,610 股,前述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议案中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股东江苏益客农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宿迁丰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田立余先生控股的企业,分别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4,772,806 股、7,987,360 股、9,718,610 股,前述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83%;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议案中涉及田立余先生近亲属,股东江苏益客农牧投资有限公司、宿迁丰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田立余先生控股的企业,分别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14,772,806 股、7,987,360 股、9,718,610 股,前述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张霞、柴颖超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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