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6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00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1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为授予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何氏眼科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85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时公
(万股) 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卢山 副总经理 6.00 0.85% 0.04%
徐玲 副总经理 6.00 0.85% 0.04%
郑春晖 副总经理 6.00 0.85% 0.04%
杜丽玲 总经理助理 6.00 0.85% 0.04%
邓明 财务总监 4.00 0.56% 0.03%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82.00 81.97% 3.68%
(480 人)
预留授予 100.00 14.08% 0.63%
合计 710.00 100% 4.4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每股 20.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 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 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 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 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的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的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的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及各期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 废失效。
4、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归属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
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归属日起的 3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
次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 响归属日起的 3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分批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