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 2 1] 2 80 3号 ) 核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股,每股面值1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333,357.54元,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10,357,771.8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9,975,585.6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 “天健验[2021]5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
下合称“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
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创园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宁波汉杰特液体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
离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304068360013000045508 136,000,000.00 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
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32006275013000458817 52,290,000.00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
公司 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52060122000095874 46,340,000.00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
公司 公司澥浦支行 项目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
公司 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574908453310802 42,290,000.00 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公司海创园支行 3301040160018503964
723,055,585.65 超募资金
合计 1,099,975,585.6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一、
甲方二统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金骏 、严凯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严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号)。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