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21,69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1,69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506,155,585.65 元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6,155,585.65元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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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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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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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