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088 深市 戎美股份


首页 公告 戎美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戎美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09-28

戎美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程超:于 2008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赖天行:于 2013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孙树人,于 2018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白杨、聂轩、洪光、童俊豪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

                          幢

  注册时间:            2012 年 3 月 13 日(2019 年 6 月 6 日整体变更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512-53969003

  业务范围:            服装、箱包、皮革制品、鞋帽、工艺礼品、饰品、

                          玩具、塑料制品、针纺织品的设计、加工和销售;

                          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除医疗器械)、

                          电子产品(除医疗器械)、床上用品、水产品、服

                          装辅料、纺织原料(不含棉花)、纺织面料的销售;

                          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领域内的信息技术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转让;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

                          危险化学品)、商务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金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约为 40.17%。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
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2020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因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改革,发行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