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孚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可孚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承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械字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械字号投资”)、实际控制人张敏和聂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长沙科源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源同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方圣石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械字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敏、聂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科源同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志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方圣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上市,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93.09 元/股,触发前述
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械字号投资、实际控制人张敏和聂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科源同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方圣石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股东名称 原股份锁定到 本次延长后锁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 间接持 期日 定到期日
(万股) (万股) 股(%) 股(%)
械字号投 6,544.6095 - 40.90 - 2024 年 10 月 24 2025 年 4 月 24
资 日 日
张敏 931.9139 5,936.7443 5.82 37.10 2024 年 10 月 24 2025 年 4 月 24
日 日
聂娟 268.1338 1,167.0135 1.68 7.29 2024 年 10 月 24 2025 年 4 月 24
日 日
科源同创 931.9139 - 5.82 - 2024 年 10 月 24 2025 年 4 月 24
日 日
张志明 559.1483 372.7656 3.49 2.33 2022 年 10 月 24 2023 年 4 月 24
日 日
方圣石 0.4320 0.0027 2022 年 10 月 24 2023 年 4 月 24
日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