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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孚医疗: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6

可孚医疗: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致: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湖南
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8 号长沙华晨豪生大酒店 7 楼湘江厅召开,会议由张敏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3,575,91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64.7349%。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数12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73%。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23 名,代表股份数 103,699,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122%。其中: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17 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3,238,7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4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695,7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3%;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4,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27%;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694,9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6%;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8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699,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8,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699,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8,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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