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收购宁波怀格共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吉芮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16.267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是为了提升公司康复辅具类产品技术能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核心价值。因此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交易价格以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价格合理,定价公允。
3、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与交易各方签署的收购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一般的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构成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温志浩、刘琳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