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在目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温志浩、刘琳
202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