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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普赛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09-24

百普赛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PDF查看PDF原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海涌

(以下简称“招商证      张远明        杨许滢                罗丹

券 ” 或 “ 本 保 荐 机      吴宏兴                            黄海晟

构”)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张远明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担任项目协办人          是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担任项目组成员          是

项目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IPO 项目

  (2)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吴宏兴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 IPO 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 IPO 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项目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IPO 项目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担任项目协办人          否

IPO 项目

    3、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聘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北京)”),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控制项目风险,本保荐机构聘请了国浩(北京)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2)国浩(北京)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国浩(北京)是专业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92132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本次发行中为本保荐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有:①尽职调查;②审核相关法律文件;③复核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④协助整理工作底稿等。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项目本保荐机构聘请国浩(北京)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保荐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聘请第三方费用支付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上述聘请第三方费用已经支付首笔费用。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8 号 4 幢 4 层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0 年 7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20 年 6 月 9 日

联系方式            010-53395173

                    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
经营范围            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工程招标及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品及危险


                    化学品)、玻璃容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生产重组蛋白;生产培养基、填料;生产生物试
                    剂盒。(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百普赛斯”)聘请招商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力律师”)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存在以下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发行人聘请了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行业研究咨询服务;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海华律师事务所、方纬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顾问服务。

  上述第三方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服务,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持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00%
股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12.50%财产份额,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东深圳分享 15.00%财产份额,深圳分享持有发行人 2.66%股份,穿透后本保荐机构间接持有发行人 0.0244%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
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 名立项委员参会,4 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视为立项通过,2 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
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
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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