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1-015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 PTA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PTA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3,000 万人民币开展 PTA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开展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聚脂薄膜、乙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等化工材料,其中聚脂薄膜是以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由于精对苯二甲酸的价格变动与石油价格密切相关,公司开展相关精对苯二甲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公司相关原材料与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化解,降低由精对苯二甲酸价格的不规则波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能够增强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和产成品销售价格的稳定性,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二、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品种,不以投机为目的从事该项交易。
2、业务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3、预计投入总金额:公司期货业务工作小组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上述
期限内拟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开展上述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资金来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进行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开展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1、公司已经具备了开展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条件
①公司由董事会授权成立了期货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②公司已经制定了的《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其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的保证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③公司目前的自有资金规模能够支持此次从事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及后续护盘资金。
2、公司应对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保值业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①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损失。公司拟将精对苯二甲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②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精对苯二甲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③流动性风险:可能因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④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⑤会计风险:公司期货交易持仓的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进而影响财务绩效。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⑥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链路,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公司将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开展 PTA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开展 PTA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业务工作小组将根据市场情况分批投入保证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资金产生较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 PTA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