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反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星华反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承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王世杰、陈奕)承诺:
就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星华反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杰创”)、牛江)承诺:
1、杭州杰创承诺:
就上市前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的星华反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牛江承诺:
就上市前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的星华反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星华反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市,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1.46 元/股,触发前述
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 本次延长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 间接持股 期日 锁定到期日
(万股) (万股) 股(%) (%)
王世杰 2,846.5000 261.0000 47.44 4.35 2024年 9月 30 2025 年 3 月
日 31 日
陈奕 559.9999 45.0000 9.33 0.75 2024年 9月 30 2025 年 3 月
日 31 日
杭州杰创 450.0000 — 7.50 — 2024年 9月 30 2025 年 3 月
日 31 日
牛江 242.7500 — 4.05 — 2022年 9月 30 2023 年 3 月
日 31 日
秦和庆 — 45.0000 — 0.75 2022年 9月 30 2023 年 3 月
日 31 日
查伟强 — 45.0000 — 0.75 2022年 9月 30 2023 年 3 月
日 31 日
张琦 — 45.0000 — 0.75 2022年 9月 30 2023 年 3 月
日 31 日
贾伟灿 — 4.5000 — 0.08 2022年 9月 30 2023 年 3 月
日 31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一明 朱森阳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