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1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
范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华反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
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部负责人、供应链管理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和期货操作等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
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
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
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现货采购及库存情况、产品生产计划,将相
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小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分析决策。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累计发生亏损/浮亏达到投入本金的 80%时,启动止损应急机
制,操作人员应立即将亏损情况向工作小组汇报,工作小组制定应对方案,组织套
期保值操作人员进行应对操作。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拟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获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交割管理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工作小组应提前与公
司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供应链管理部负责办理货物验收、入库、发票开具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
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
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
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
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提交分析意见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
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
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
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整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