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和发 钱世云 王少楠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