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该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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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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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13.50 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数量为准),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54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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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启元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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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股东从波、施晨宁、甘圣宏、张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本公司股东吴海浩、徐汉杰、沈玮、鲍立敏、中城勇略、中城涌翼
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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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1、2 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
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1)公司的股权分布始
终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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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
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
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2%;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
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获得必
要的审批及授权后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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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依照方案进行
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
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上述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东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