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Dadi Haiya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启航路 101 号 3 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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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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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00 万股。发行
完成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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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
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就其
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合投资就其持
有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2、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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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唐伟忠、郭水忠、强毅、蒋
建霞、童斌、周雄伟、张杰蔚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宋晓华、 顾光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
承诺: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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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本公司/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的持
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就其持股
及减持意向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 2)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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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共合投资和茜倩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共合投资和茜倩投资就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如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
( 2)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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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条件”),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
第 20 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
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
工作日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
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 3)公司董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