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晓东 方世南 顾建平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