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9 证券简称:金三江 公告编号:2024-032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709,54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709,540 股后的 229,444,460 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2,944,446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每股派发现金,即 22,944,446 元
=229,444,460 股×0.10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而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2604 元/股计算(保留七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下同)。(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992604 元/股=22,944,446 元/231,154,000 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2604 元/股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 229,444,460 股(公司总股本 231,154,000
剔除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 1,709,5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2,944,44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或因使用回购股份授予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致使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公司股本总额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自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709,540.00股后的229,444,4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90 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
2 08*****872 广州赛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3*****619 赵国法
4 03*****069 任振雪
5 08*****663 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
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每股派发现金,即 22,944,446 元
=229,444,460 股×0.10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而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2604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992604 元/股=22,944,446元/231,154,000 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2604 元/股。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减持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肇庆高新创业路 15 号
咨询联系人:任志霞
咨询电话:0758-3681267
传真电话:0758-362385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