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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1

张小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 571 87901503    传真:+86 571 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377 号
致: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或“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1年10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小泉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张小泉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张小泉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
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15-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9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已经在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决议公告》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股份共计114,295,761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73.266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7名,代表股份共计23,133,361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14.8291%。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共计96,050,200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61.570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共计18,245,561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11.69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4,295,361股,反对股份数4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97%。

    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4,295,361股,反对股份数4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9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1H1377)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谭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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