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5 证券简称:天禄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1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164,014 股,发行价格为 16.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059,988.7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161,286.8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898,701.96 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苏州
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752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 1,261,286.80
元(以下发行费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发行费用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 自筹资金已支 拟置换金额
付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2,400,000.00 900,000.00 9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94,339.62 94,339.62 94,339.62
3 律师费用 380,000.00 180,000.00 180,000.00
4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 86,947.18 86,947.18 86,947.18
其他费用
合计 3,161,286.80 1,261,286.80 1,261,286.80
综上,截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1,261,286.80
元。上述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4]000155 号)。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261,286.80 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与公司披露的《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机构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天禄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天禄科技截止 2024 年 1 月 15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