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5 证券简称:天禄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8 号)同意注册,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25,79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5.81 元,共计募集资金
总金额为人民币 407,739,9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5,736,906.5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2,002,993.45 元。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66 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募投项目“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11,333 万元投入新
项目,其中:4,333 万元用于向子公司安徽吉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吉光”)增资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TAC 光学膜项目”,7,000 万元用于向子公司苏州屹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屹甲”)增资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
“新建生产光学膜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经股东会授权,公司子公司安徽吉光、苏州屹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母公司天禄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 余额(人民
号 币/万元)
安徽吉光新 中信银行股份 TAC 光学膜
1 材料有限公 有限公司苏州 8112001013300928606 项目 4,333.00
司 分行
苏州屹甲新 苏州银行股份 新建生产光
2 材料有限公 有限公司唯亭 51379300002215 学膜项目 7,000.00
司 西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徽吉光“TAC 光学膜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安徽吉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001013300928606,截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4,333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TAC 光学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飞、潘世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苏州屹甲“新建生产光学膜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苏州屹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379300002215,截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7,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2“新建生产光学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飞、潘世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