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淑梅 黄宸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