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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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543 号
致: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深水规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和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
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385,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77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4,0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5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35,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70%。
2、公司董事王昱文先生、独立董事郭仁忠先生、傅曦林先生、监事杨泳先生因公务及工作原因请假,其他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10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7%;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6%;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35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4%;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6%;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353,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3,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7%;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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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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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