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4-042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
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2)。
3、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5)。
4、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8 日,确定以
13.84 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15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2.27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4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43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07.46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3 月 3 日。
6、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与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 1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8.7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8、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合计 312,544 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合计 77,21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 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
情况
(一)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共 3 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共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首次及预留授予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二)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共计人
民币 5,470,476.00 元,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公司于 2024 年 6 月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001.2242 万股。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按照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计算。
根据上述调整,本次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已离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 3.3526 万股,作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 1.7360 万股,作废因未达到 2023 年
度业绩考核要求而取消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 14.0637 万股。本次应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9.1523 万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有 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将作废前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9.1523 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回购注销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回购注销及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