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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熔电气: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中熔电气: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7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
董事刘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冰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刘冰先生继续担任
公司其他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冰先生的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刘冰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对刘冰先生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695,241股,通过中昱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2,088股;通过中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3,015股。刘冰先生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也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侯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之日止。


    侯强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侯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侯强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补选董事事项尚待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附件

                            侯强先生简历

  侯强先生,1971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11月至1997年12月,任陕西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职员;1998年1月至1998年3月,于西安外国语学院进修日本语;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就读日本爱知大学日本语专业;1999年4月至2002年3月,就读日本同志社大学综合政策科学专业;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任日本电产新宝株式会社经营企划部主任;2003年4月至2010年3月,历任日本电产新宝(浙江)有限公司采购部课长、次长、部长;2010年4月至2018年6月,历任日本电产新宝(浙江)有限公司加工部部长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副总经理兼工厂长;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无锡晋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待业;2021年1月至今,任中熔电气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侯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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