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有
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子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
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原则上,公司只能从事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因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或产品变动导致原材料有所变动的,以公司实际所需原材料为准。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公司采购、库存和销售现货量相匹配,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原料采购计划、产品库存时间以及生产销售计划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现货合同时间;
(三)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条件:
当市场出现明显的单边行情时,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出现比较明显的上涨或下跌时,公司才可以介入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对于市场中的盘整行情,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比较稳定时,公司不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额度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
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九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
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
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
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采购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
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
理、核算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
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
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内审部门、采购部门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
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
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
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
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
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
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