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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8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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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800万股,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5,164.5082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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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五、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
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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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五、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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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侯毅、刘晓渔、林德教、张鹏程承诺如
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
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四、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
人不得减持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
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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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原、陈蔚、秦国双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
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
公司监事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
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粹投资、荟商投资、艾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
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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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
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法人股东君悦圣廷、道勤投资、人合春天、启赋国隆、人合厚信、荟能
投资、人合盛世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
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