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具体情况作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围绕公司聚焦主业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卜功桃、温其东、王建优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