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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7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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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66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
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64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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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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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
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公司股东兴工方正、金玘木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隆华汇、金通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公司股东兴工方正、金玘木承
诺: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
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军、李恒青、陈寅、孙小明、潘志利、王
正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
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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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 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相关方不因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股东方永杰、王亚萍、兴工方正、金玘木的持股意
向和减持意向说明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
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
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
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本企业)在
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
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发行人股东隆华汇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
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
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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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首次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或减持
股份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
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
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
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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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实际控制人增持
(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
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3)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实
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若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
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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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
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