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高渭泉先生、王卫军先生、温玲女士、李润文先生、刘岩先生、付小平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相应的履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推举高渭泉先生、王卫军先生、温玲女士、李润文先生、刘岩先生、付小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相应的履职能力,均未发现其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具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需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推举沈长生先生、王明强先生、刘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彭建华、宋宇红、刘帅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