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4 号)同意注册,致远新能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4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0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4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01,721,24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0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1,612,1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09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 6 个月,
股份数量为 1,721,24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09%。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网下发行部分
采用比例限售方式,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网下配售限
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
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7,599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721,24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09%。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1,721,248 1.2909% 1,721,248 0
售限售股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
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类别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数量(股) 占比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占比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612,152 23.7091% 1,721,248 - 33,333,400 25.00%
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1,721,248 76.2909% - 1,721,248 100,000,000 75.00%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1,721,248 1.2909% - 1,721,248 - -
首发前限售股 100,000,000 75.00% - - 100,000,000 75.00%
合计 133,333,400 100.00% 1,721,248 1,721,248 133,333,4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谌 龙 李利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