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川智能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2.4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1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70.6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1.06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089.55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542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申请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
(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兑付完成后,公司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了《关于通
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由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含自有票据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 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相关事宜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穆波伟 杨彦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