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满足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刘 瑛 赵永富 张 伟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