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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3-3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 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新股不超过6,092.0466万股,不涉及老
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超过24,368.1863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中金辐照回购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中金辐照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金辐照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金辐照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的中
金辐照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
司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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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
他限制性规定。
非经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 上述承诺一经
作出不得变更或撤销。”
3、其他股东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晓辉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
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中金辐照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中金辐照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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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
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中金辐照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中金辐照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中金辐照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中金辐照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公司在中金辐照控股股东地位发生变
更等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放弃履行。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中金辐照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股份流通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非经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上述承诺一经作出不得变更或撤销。
3、其他股东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英琦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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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晓辉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 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前述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在中金辐照的岗位变动、职务变化、
辞职、被辞退或免职、聘任或劳动合同到期等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放弃履行。如
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中金辐照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浙江世元贵金属有
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减持中金辐照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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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
价 (指中金辐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中金辐照稳定股价、资本运
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4、如本公司减持中金辐照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 42 号)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制订《中金辐照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上述期间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且在满足
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