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BCEG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Co., Ltd.(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 2 号院 9 号楼 102、 20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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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3,200 万股,优先发行新股,新股发行
数量不超过 3,2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股
票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
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若本次发行需要进行老股转让的,则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本次发行前符合老股转让资格
的公司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老股转让,老股转让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时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配股份
的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环境修复上市后 6 个月内如环境修复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环境修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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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环境修复股份, 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环境修复股份。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股东红杉聚业、红杉盛业分别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
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本有
限合伙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本有限合伙企业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本公司股东国管中心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管中心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国管中心所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因国管中心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国管中心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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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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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3,200 万股,优先发行新股,新股发行
数量不超过 3,2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数
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应优先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所需募集
资金,如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果,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将超过募投项目所需募
集资金总额的,则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是否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和进行老股转让,
以及发行新股和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
若本次发行需要进行老股转让的, 则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持 (北
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本次发行前符合老股转让资格的公司股东,按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老股转让,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时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
份,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环境修复上市后 6 个月内如环境修复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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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环境修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
司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也
不由环境修复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
司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股东红杉聚业、红杉盛业分别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本有限合伙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环境修复股份。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有限合伙企业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股东国管中心承诺:“自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管中心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也不由环境修复回购国管中心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因国管中心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国
管中心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环境修复股份,在锁定期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如确
有资金需求拟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环境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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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有环境修复股份的 10%,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公开市场(包括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按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减持。3、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环境修复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本公司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告知环境修复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环境修复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环境修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等要求;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归环境修复所有; 若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的股份超过所持环境修复股份总数的 10%, 则超出部分减持取得的收入归环
境修复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环境修复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环境修复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股东中持环保承诺:
“一、 本公司将按照环境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环境修复股份。在所持环境修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环境修
复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环境修复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
招股说明书
1-1-8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有环境修复股份的 100%,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以公开市场(包括大宗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按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减持。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在环境修复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环境修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
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环境修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