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终止筹划发行H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筹划发行H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决定系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公司实际情况、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审慎考虑结果,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终止筹划发行H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筹划发行H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志伟 李宁 汪鳌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