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5 证券简称:嘉亨家化 公告编号:2021-059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分别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亨”)变更为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嘉亨”),实施地点由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 1069 号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 988 号。
湖州嘉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主体由上海嘉亨变更为湖州嘉亨,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9 日下发《关于同意嘉亨家化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8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5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6.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556,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3,510,810.3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045,189.65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2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涉及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该项目目前尚未开始投入,除此之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上海嘉亨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 1069 号
项目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湖州嘉亨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
项目 988 号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 988 号所属土地的产权归属于湖州嘉亨,湖州嘉亨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变更“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上述项目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充分利用全资子公司的基地布局,能满足产研一体化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3.14 条规定,该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上海嘉亨变更为湖州嘉亨,实施地点由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1069号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988号。本次变更系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