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的更好运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聂学民 黄兴孪 李 磊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