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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任职资格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震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梁鹤先生、张刚林先生、邹春华先生、戴灵光先生、周茂伟先生、蒋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戴灵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赛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务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性作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现货
市场价格波动的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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