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Zhenyu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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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32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
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0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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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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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的股份锁
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蒋震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洪瑞娣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
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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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
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
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
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3)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股东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烟台真泽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杭州维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爱国、深圳市致诚从容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诸暨顺融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秋晖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本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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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刚林、梁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灵光、刘赛萍、
邹春华;公司监事周茂伟、邓晓根、罗运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
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
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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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
施的启动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
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相关措施如下: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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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
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