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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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Zhenyu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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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16,670,000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67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蒋震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洪瑞娣承诺:
( 1)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震裕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震裕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的股
份。
( 4)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
份;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
科技股份。
( 5)震裕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6)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 7)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震裕科技如有派息、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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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股东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鼎兴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震裕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震裕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梁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灵光、韩
国成、张刚林、邹春华;公司监事周茂伟、邓晓根、罗运田承诺:
( 1)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震裕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震裕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份
总数的 25%。
(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的股
份。
( 4)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
份;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
科技股份。
( 5)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 6)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震裕科技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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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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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蒋震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洪瑞娣承诺:
( 1)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震裕科
技回购该等股份。
(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震裕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
技股份总数的 25%。
(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的股份。
( 4)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份; 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
日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股份。
( 5)震裕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6)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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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震裕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股东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承诺:
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所持有的震裕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震裕科技回购该等
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梁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灵光、韩国成、张
刚林、邹春华;公司监事周茂伟、邓晓根、罗运田承诺:
( 1)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震裕科
技回购该等股份。
(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震裕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震裕科技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的股份。
( 4)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日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震裕科技股份; 在震裕科技股票上市之
日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裕科技股份。
( 5)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 6)自震裕科技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震裕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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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震林,实际控制人洪瑞娣承诺
1、持股及减持
(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 2)若蒋震林、洪瑞娣任何一人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
条件: 1)蒋震林、洪瑞娣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 2)蒋震林、洪
瑞娣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蒋震林、洪瑞娣合计减持比例将
不超过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5%; 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 蒋震林、
洪瑞娣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5%。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
响两人对震裕科技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减持要求为限。 上述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发行人予以公告。
2、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 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
( 2)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发行